2013年7月25日,省人防办下发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以下称《规定》),明确了报建审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批、竣工防护质量认可、审批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内容,全面规范了我省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到各方面工作人员的职责。为加深对该《规定》的学习和理解,省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对该《规定》之中的有关条文进行理解和分析。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要求”中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城市危房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实行双免,即凡是符合条件的,不再审查报建项目“建”与“收”,一律实行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中,关于“安置房、安置住房”的界定,以省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每年下发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文件为准,凡在文件之中列明的,界定为是,凡没列明的,界定为不是。应注意,棚户区不仅指城市棚户区,而是包括四大类,即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这四类,均有相关的认定部门,其中城市棚户区,由省住建部门认定,数量最大,国有林区棚户区,由省林业部门认定,在我省东南部分市也有。
关于“安置房、安置住房”的面积,仅指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面积部分,不包括回迁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即对于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面积以外,另行商业开发的部分,不享受任何免建和免收优惠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有些建设单位,声称报建项目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甚至能提供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证明,但省级相关部门的年度计划文件之中并没有。这种情况,大多是当地政府认定,但没有上报省级批准。按规定,凡是调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必须要经省级相关部门批准,没有省级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认定。可以建议报建单位经当地政府上报省级部门列入补充计划或调整计划。凡不能列入的,一律不能享受免建免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