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备案对象:已注册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都要组织备案(落实备案承诺制)
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3)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办理地点:县(市、区)级及以上民政局
办理机构:县(市、区)级及以上民政局履行养老服务职责的负责科室。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咨询电话:0434-326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