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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体育365_365娱乐场体育投注_365bet投注技巧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2020-11-30 12:20   来源: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4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将于5月15日起施行。《条例》修订的背景、特点和亮点是什么?

           一、《新条例》修订的背景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2008年5月1日,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历经11年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制度的综合作用影响,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务公开和简政放权可以说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要推进政务公开,我们还要在若干方面进行努力。2016年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修改条例。
          二是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觉醒,其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新经验,迫切需要总结规范提升。一方面,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门槛较低”导致出现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象;另一方面,经过实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律性特点需要总结推广。同时,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出现多种失误或错误,应当予以规范。
          二、《条例》修订的特点
          这次修订的《条例》,有3个显着特点:
          一是修改幅度大。《条例》由原来的38条增加到56条,除原《条例》中涉及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期限和考核评议追责等两条没有改动,还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
          二是总结吸纳多项现有制度。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规定的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规定直接纳入《条例》。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指导释明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条例》修改的亮点及原则要求
          (一)四大亮点
          亮点1:首次明确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现行条例对“行政机关”这一主要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没有作相应定义或描述。“以往的实践中,内设机构、不具有外部行政职责的机关等是否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存在认识分歧。”新条例对此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强调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
          亮点2: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新条例对主动公开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一方面,将法定公开内容明确为履职依据、机关简介、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预算/决算、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三类重大民生信息、招考录用和其他法定信息等15类,其中10项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共性内容,5项是作为一级政府的共性内容。同时,充分考虑立法的延续性和现实情况,现行条例列举的其他各项主动公开信息继续保留。
          亮点3:厘清豁免公开情形,加大监督约束力度
          新条例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确立了若干豁免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过豁免条款,明确何种情形下可拒绝申请人的要求,豁免条款的明确,看似是对行政机关的“保护”,实质却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约束力度。不予公开事项划定后,才有条件真正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豁免条款之外,新条例赋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责任人的法定处分建议权。“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人存在‘不公开出不了大事,公开错了就是大事’的认识。”其实“此次条例修改,要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与保密等法定责任同样的硬约束。”
          此外,新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方式法定化、规范化,明确了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5种法定处理决定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况。根据新条例,行政机关在答复依申请公开时,不得再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等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的方式进行答复。
          亮点4:改革年报发布制度,公布时间提至每年1月31日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截止时间,从原来的每年3月31日提前至1月31日。此外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新条例将分散发布与集中发布相结合,行政机关除自行向社会发布外,还要向本级政府提交年度报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对社会发布。同时,授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年度报告格式模板,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
          新条例还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如监督主动公开制度的落实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未履行好法定职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此外,新条例取消现行条例中依申请公开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限制条件。取消关于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同时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新条例还强化便民服务举措,要求各级政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
          (二)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要求
          一是坚持权责对等,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一是明确将“政府信息”的来源界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将履行党务职责的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范围外;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获取机关的公开义务,解决了实践中困扰大家多年的“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分歧意见,将行政机关从“其他组织”中排除,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坚持底线思维,在扩大公开范围基础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切实贯彻“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条例》第五条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同时,《条例》原则性地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信息可以不公开。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要求说明理由、告知不予处理、延期答复、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结合实际予以规范。对于申请人来说,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效性,《条例》要求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增强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等。同时,按照正当程序的原则,《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明确了申请人当面或者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传真等方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的收件时间。另外,根据实际工作中,部分政府信息查找整理时间长的客观情况,《条例》延长了行政机关的答复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变为20个工作日,进一步细化了不同情形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要求等。
          五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水平。新《条例》删除了“三需要”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门槛;同时,《条例》丰富了申请人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联系,增加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强调了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例》还规定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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