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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体育365_365娱乐场体育投注_365bet投注技巧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2017-05-27 17:37   来源:吉林省民族宗教网
        民委委员制沿革

            民族工作关系重大,涉及面广,群众性强,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不仅民族工作部门有责任做好民族工作,各部门的工作中都包含着民族工作的内容,也有责任做好民族工作。这就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2002年重新确立的民委委员制,就是以民委为牵头单位,以与民族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为民委兼职委员单位,以兼职委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民委兼职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民委委员会议,共同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一种工作机制。需要强调的是,民委委员制度也是一种民族工作机制,是一种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民族工作机制。 

          早在20世纪50年代各地民委成立时,我国就实行了委员制。19491022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并开始工作,当时简称中央民委,由来自不同民族的26名委员组成。19513月,为加强对民族工作的指导和部委间的配合,政务院建立了“政务院民族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务院秘书长和29个部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专门讨论、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在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1970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销,民委各项工作基本上陷于瘫痪状态。“文革”结束后,日常工作由1976年临时成立的“办事组”、“业务组”、“政工组”负责。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委,国家民委委员制度随之恢复。1979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来自不同民族的73名委员组成。无论是中央民委,还是国家民委,都一直实行委员制度,这在中央国家机关中是独一无二的,这是新时期民委委员制度的历史渊源。从中也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强调民族代表性的委员会制度,特别适用于以消除民族隔阂、维护民族团结为主要工作任务的历史时期,因此,在建国之初和改革开放之初的民族工作中都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成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时,这一侧重民族代表性的民委委员制度就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了。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民族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比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少数民族群众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群众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愿望更加强烈,等等。据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在全国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已达到3000多万人,是1990年的10倍以上。其中,70%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向东南沿海和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大中城市,在这些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少则几万人,多则几十万人。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使民族工作的涉及面更广、群众性更强,更加需要全社会更深入、更广泛的参与。仅仅依靠民族工作部门的单枪匹马,仅仅靠原有的民委委员,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强调职能部门代表性的新的民委委员制度应运而生,使原来的民委委员制度重新焕发了新的生机活力。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民委总结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民族工作社会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借鉴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民族工作会议制度的优良传统,向国务院提出健全民委委员制度、增加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的建议。2002年72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国家民委上报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确定了20个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国务院扶贫办),明确了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确定各部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兼职委员,并提出今后国家民委兼职委员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国家民委审核,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2003年,增补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民政部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2004年,增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2005年,增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截至2007年底,国家民委委员单位共有24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兼职委员相应地也有24名。根据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家民委的兼职委员单位中,有3个部门(人事部、交通部和信息产业部)的职能被合并调整到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精神,国家民委建议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仍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 

          民委委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变了民委一家做民族工作的局面,整合了各个部门的资源,建构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民族工作体系,为民族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国家民委定期(一年一次)或不定期召开民委委员全体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各委员单位按照严格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结合实际,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尽量向民族地区倾斜,努力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好事、办实事,共同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民委委员制的带动和示范下,地方民(宗)委(厅、局)得到全面恢复,一些地方也逐步建立了新的民委委员制。地方民(宗)委(厅、局)是地方政府主管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由于形势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许多地方的民(宗)委(厅、局)受统战部领导。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了机构恢复后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会议代中央草拟了关于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的指示和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报告对新时期民族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报告指出:“凡是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以及设区的市和地区,都要尽快恢复与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较少、不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和地区,也要恢复与设立专门民族工作机构;民族事务较多的县、市,也要恢复与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设置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在这一时期,地方民(宗)委(厅、局)都陆续得到了恢复,并基本上归属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在地州和县一级政府中,有的民(宗)委(局)与当地统战部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有些地方的民委实行委员会制,其委员单位主要为同级其他职能部门,委员单位安排本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民委委员。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的恢复和建立,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2000年,国家民委总结各地民族工作社会化的新鲜经验并向全国宣传推广。2001年,中办发23号文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机构”。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和民族工作任务重的县(市、旗、区)政府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其他县(市、旗、区)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工作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坚持实行和进一步完善民委委员制。”此后,各地健全民族工作机构的步伐加快,许多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的名称不统一问题、级别不统一问题、归口不统一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人员编制逐步得到增加,工作条件得到逐步改善。特别是,各地实行民族工作社会化的步伐加快,许多地方开始实行民委委员制度。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陕西、湖南、湖北、河北、安徽、北京等省、市民委在恢复委员制时,还加强了委员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一是把委员单位扩大到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除由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兼职委员外,还确定了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二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委员单位职责;三是狠抓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委员和委员单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委委员制的优势,争取各委员单位对民族工作的重视和参与,从国家民委到地方民委,采取多种积极措施,逐步建立了一系列调动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积极性的工作机制。 

          第一,例会机制。每年召开民委委员全体会议,向兼职委员单位通报民族工作情况,交流委员单位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民族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新一年工作任务。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交流,研究帮扶措施,明确交办事项,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联系机制。各兼职委员单位明确1名与民族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协助搞好兼职委员与民族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络,负责协调落实委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民族工作部门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确定。民族工作部门办公厅(室)负责与各委员单位的联系,为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做好相关服务。定期向委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介绍民族分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相关情况,让他们及时了解近期民族情况,把握民族动态;与委员单位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通过召开联络员座谈会、阶段性工作通报会等,沟通感情,并调度任务进展情况;主动了解掌握各委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以便做好统筹调度工作。 

          第三,协调机制。在年初用书面形式给每个委员单位发函,分析当年民族工作的任务和形势,并根据每个委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具体的任务。同时到每个委员单位进行走访,主动协调,使其把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办好事这项工作列入计划。 

          第四,帮扶机制。各兼职委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把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列入本部门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部署,同步检查评比。采取倾斜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争取和优先安排各类发展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五,激励机制。通过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委委员会议、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民委委员单位在民族工作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调动委员单位的热情,积极营造委员单位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了民族工作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效开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民委委员制度完成了从侧重民族代表性到强调职能部门代表性的演变,其中的典型就是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民委于1980年恢复,当时的委员会成员,主要是以工农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党政机关和基层单位少数民族先进生产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模范人物以及干部、教育工作者、科研技术人员为主,还有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省级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当时的民委委员制的建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改革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5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陕西省委对省民委委员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现任领导班子成员,二是专职委员,三是由部分职能领导担任兼职委员。2002年,陕西省政府决定,重新调整省民委委员的组成,除省民委机关设专职委员外,在省级30个部门各确定一名厅局级领导担任兼职委员,并由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成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主管副书记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统战部长为副组长,省委、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成员。2008年,陕西省政府又将兼职委员增加到32个部门。 

          实践充分证明,民委委员制度从原来侧重民族代表性演变到现在的强调职能部门代表性,继承和发展了原来的民委委员制度的优势,适应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社会化的时代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快速发展。新的民委委员制度,是国家赋予民族工作部门一项特殊工作手段,成为发挥各相关部门作用,形成做好民族工作强大合力,共同推动民族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重要机制。对此,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强调:“加强民族工作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坚持实行和进一步完善民委委员制,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史,就是一部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的历史。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我国民族团结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事业的实践永不止步,体制的发展也永无止境。党的十七大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描绘了美好的蓝图,也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因应时代发展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新期待,我们一定能够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成熟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提供更为有效、更为强大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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